公安行政处罚程序规定
公安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主要包括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。以下是具体的规定:
简易程序
1. 适用条件:
违法事实确凿;
处罚有明确、具体的法定依据;
处罚轻微,如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、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。
2. 程序:
表明执法身份;
收集证据;
告知处罚决定的事实、理由和依据,及陈述和申辩权;
听取陈述和申辩,采纳合理的事实、理由或证据;
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;
当场收缴罚款时,填写收据并交付当事人;未当场收缴的,通知当事人到指定地点缴纳罚款。
一般程序
1. 适用范围:
较重的案件,如对个人处以警告和50元以下罚款以外、对组织处以警告和100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案件;
情节复杂的案件;
当事人对执法人员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的案件。
2. 程序:
调查取证,收集全面、客观、公正的证据,必要时进行检查,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,并向当事人出示证件;
告知处罚的事实、理由、依据和有关权利,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,采纳合理的事实、理由或证据;
填写处罚决定书,并交给被处罚人;
作出行政处罚决定。
特别规定
对于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,公安机关应当在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。
以上是公安行政处罚程序的基本规定。需要注意的是,这些规定可能会随着法律法规的更新而变化,具体情况应参照最新的法律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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