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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

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

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,主要涉及执行机构及其职责、执行管辖、执行的申请和移送、执行前的准备和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、金钱给付的执行以及交付财产和完成行为的执行等内容。以下是具体的规定要点:

执行机构及其职责

1. 设立执行机构 :人民法院根据需要设立执行机构,负责执行工作。

2. 执行范围 :

民事、行政判决、裁定、调解书;

民事制裁决定、支付令;

刑事附带民事判决、裁定、调解书;

行政处罚决定、行政处理决定;

仲裁裁决和调解书;

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;

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;

外国法院判决、裁定及国外仲裁裁决;

其他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。

3. 执行庭室职责 :

民事、行政案件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判庭负责执行;

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;

复杂、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。

4. 执行程序 :

重大事项应经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院长批准;

对仲裁裁决有不予执行事由进行审查时,应组成合议庭。

5. 执行保障 :

执行机构应配备交通工具、通讯设备、音像设备和警械用具等。

执行管辖

执行工作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。

执行的申请和移送

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;

上下级法院之间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移送执行案件。

执行前的准备和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

执行前应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详细调查;

必要时,法院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。

金钱给付的执行

执行中涉及金钱给付的,应及时予以兑现。

交付财产和完成行为的执行

涉及交付特定财产或完成特定行为的,执行机构应监督执行过程,确保执行结果符合判决或裁定要求。

以上是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(试行)》的主要内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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