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
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,主要涉及执行机构及其职责、执行管辖、执行的申请和移送、执行前的准备和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、金钱给付的执行以及交付财产和完成行为的执行等内容。以下是具体的规定要点:
执行机构及其职责
1. 设立执行机构 :人民法院根据需要设立执行机构,负责执行工作。
2. 执行范围 :
民事、行政判决、裁定、调解书;
民事制裁决定、支付令;
刑事附带民事判决、裁定、调解书;
行政处罚决定、行政处理决定;
仲裁裁决和调解书;
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;
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;
外国法院判决、裁定及国外仲裁裁决;
其他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。
3. 执行庭室职责 :
民事、行政案件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判庭负责执行;
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;
复杂、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。
4. 执行程序 :
重大事项应经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院长批准;
对仲裁裁决有不予执行事由进行审查时,应组成合议庭。
5. 执行保障 :
执行机构应配备交通工具、通讯设备、音像设备和警械用具等。
执行管辖
执行工作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。
执行的申请和移送
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;
上下级法院之间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移送执行案件。
执行前的准备和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
执行前应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详细调查;
必要时,法院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。
金钱给付的执行
执行中涉及金钱给付的,应及时予以兑现。
交付财产和完成行为的执行
涉及交付特定财产或完成特定行为的,执行机构应监督执行过程,确保执行结果符合判决或裁定要求。
以上是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(试行)》的主要内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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